关于印发《市城建局关于全面推行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的意见》的通知
信息类别:市建委文件   发布者:综合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1年05月17日   点击次数: 1879

各区建设局,局属各执法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市城建局关于全面推行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141

 

 

市城建局关于全面推行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武发〔20207号),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提升武汉城市综合竞争力,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行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意见的通知》(武政〔20211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面推行我市城建系统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为目标,以提高企业获得感为落脚点,编制科学化、合理化的涉企行政处罚事项“三张清单”,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处罚,为把武汉打造成全国营商环境最优的城市提供有力的城建法治保障。

 

 二、编制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修订后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现行有效的权责清单为基础,全面梳理建设系统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细化违法行为,充分结合行政执法实际,编制全市城乡建设部门统一适用的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修订后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事项已在《武汉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武城建规〔20192号)文中进行了设定,不再单独编制从轻处罚清单和减轻处罚清单。

 各区建设局执法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做好清单的认领和实施工作,不再单独编制清单。

 

 三、编制原则

 按照“谁执法、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当事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因素,结合“三张清单”模式,推行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包容审慎执法,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合法性原则。坚守法治底线,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确保实施的行政处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进行裁量,杜绝执法随意、执法不公。

 (二)合理性原则。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在确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形时,做到过罚相当、合理适度,防止和避免同事不同罚,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平,过度执法。

 (三)公开透明原则。注重“三张清单”的公开性和实用性,清单内容简明清晰,确保执法人员“用得上”,群众“看得懂”;对编制完成的“三张清单”,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施时间

 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当日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案件适用本清单(第一批)。

 

 

 附件:1.全市城乡建设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2.全市城乡建设柔性执法统计表